问题 | 质权与抵押的区别 |
释义 | 质权和抵押的区别为:质押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一、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有哪些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如下: 1、保证,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3、质押,质权是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让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4、留置,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扣留处置的保证方式; 5、定金,定金以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担保。定金支付方称为定金支付方,定金接受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二、车抵押给他人法院判离了怎么办 车子抵押了,则法院可能会对该车辆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人对于所得价款可以优先受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否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优先受偿的。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属于物权,而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抵押权是优于债权的,这里的债权是普通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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