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机动车所有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行业核实是否必须使用燃油、燃气货车,通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录入成都交警“蓉e行”平台,转市生态环境部门继续办理业主管部门核实未通过的,由主管部门回复机动车所有人。(二)生态环境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地点,对车辆尾气达标情况、油品使用情况进行“双检测”,并核实车辆尾气排放标准,满足申办条件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录入成都交警“蓉e行”平台,转市公安交管部门继续办理满足申办条件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回复机动车所有人。(三)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检验有效期、交通违法记录进行核实,核实通过的在成都交警“蓉e行”平台出具《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实未通过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回复机动车所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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