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债权转移有何不同 |
释义 | 问: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债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答: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并不转移,第三人只是受益人,而非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并不具有请求权。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向债务人提出的履行请求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在债权转移的合同中,债权发生转移,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关系,不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请求权。债权转移后,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实践中准确区分向第三人履行还是债权转移对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效力 代为履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一)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 (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υ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只能存续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三)如果第三人为有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条件开始生效,第三人根据条件的规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请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本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原来之债的债权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以抵销的性质,则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因第三人对原债权人的清结行为而清结。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 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债权转让的让与人是债权人,受让人为第三人,对于转让的方式,有: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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