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行政复议法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采用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的方式向 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对口头申请复议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 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 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