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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诉可以和原案件合并审理吗
释义
    反诉是指对本诉提出的概念,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原告就是本诉的被告,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所提起之诉,使原告败诉。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而且被告提起的诉讼与原告提起的诉讼,是互为相反诉讼,联系密切。因此反诉可以原诉合并审理。
    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提反诉吗
    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提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检察院可以审理案件吗?
    关于检察院可以审理案件吗?的法律问题。
    一、检察院可以审理案件吗?
    人民检察院不能审判案件,审判案件只能由法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并不是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只是负责提起公诉,公诉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刑是我国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检察院是没有判刑权利的,检察机关主要提供量刑意见和负责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提起诉讼。所以检察院不能审判案件,但有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二、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并没有相应的审理和判决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才会拥有相应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是可以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判断决定是否符合提起工作的条件,并负责对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及时提起公诉。
    相关内容: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
    在我国负责司法方面的三大机构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每个机构负责的事情都是不一样的。检查机关主要是负责监督方面的工作。检查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就会开始监督程序,那么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呢?下面,专业人士为大家讲解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做一个了解。
    一、采取刑事拘留监督措施期限
    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1、审查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2、调查
    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调查要秘密进行,不暴露意图,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3、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查不立案理由
    4、审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七日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即主动纠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不必再发《通知立案书》。
    5、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6、通知立案的标准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
    7、决定通知立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8、送达与告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9、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从上文我们了解到。从立案到批捕监督,期间的时长一般为14左右。要进行的监督程序主要有审查、调查、立案后的跟踪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案件,在监督期间如果发现有错误的情况下,会通知公安机关就行纠正。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登陆专业人士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后可以重新审理吗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出现诉讼中止的情形时,待中止的原图消失会恢复诉讼。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可以反诉吗?
    关于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可以反诉吗?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可以反诉吗?
    1、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能提起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提起反诉的条件有什么?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
    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
    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诉后,对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应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都应当严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比如说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包括由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若是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自诉,那么在刑事案件自诉过程当中,也是可以提出反诉的。
    相关内容: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
    在我国,虽然有区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但是大部分的刑事案件还是属于公诉案件。不过司法实务中,有一些案件却可以从公诉转为自诉。那法律中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呢?专业人士收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其实只要就是指那种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等等。此时既然属于了自诉案件,那肯定就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才行。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缓刑和拘役可以合并执行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和拘役不能合并执行,因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适用缓刑,也就是说适用了缓刑就不能执行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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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