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是否有期限限制? |
释义 |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需再延长需报备高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手续,执行完毕后应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告知委托人法院。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立即执行,罚金刑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审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可延长三个月。再审民事、行政案件根据程序执行审理期限。 法律分析 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拓展延伸 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时限规定及其影响 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时限规定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执行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执行。时限规定的存在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促使执行程序的高效进行,避免执行拖延现象的发生。同时,时限规定也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影响,要求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执行任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时限规定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三个月,需进一步延长的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即时执行,罚金刑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时限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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