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刑事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