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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复议申请需要提供新的材料吗
释义
    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认定结论不服、单位缴费费率不服、医疗机构认为未履行协议、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等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法律分析
    当事人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工伤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带上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复印件、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的材料证件交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若是由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还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拓展延伸
    工伤复议申请材料更新要求及注意事项
    在工伤复议申请中,是否需要提供新的材料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您在原工伤认定申请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那么在复议申请中,您可能需要提供新的材料来补充证明您的工伤情况。然而,如果您已经在原申请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复议申请时通常不需要提供新的材料。无论如何,为了确保申请的成功,建议您在复议申请中提供任何新的、有助于证明您的工伤的材料。请注意,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建议您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指导。
    结语
    工伤复议申请中是否需要提供新的材料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工伤行政复议时,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复印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若由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还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若您在原申请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主张,在复议申请中可能需要提供新的材料补充证明工伤情况。为确保申请成功,建议提供任何新的、有助于证明工伤的材料。请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指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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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