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需要了解不立案的原因再做判断,二审法院对 管辖权异议 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因为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是用裁定的方式驳回,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