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民法典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无论男女,均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男性公民,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之上。夫妻双方只有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现实生活中,男性虽然具有生育权,可想要实现生育权就必须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上。如果妻子怀孕后突然不想要这个孩子,作为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权。当然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情况,男方可以选择起诉离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必须要在女方终止妊娠六个月后提出离婚诉求。如果法院确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院一般都会准许双方离婚。 不难发现,虽然法律同时保障了男女双方的生育权,但女性在这方面依旧有一定的主动性。当然这也是必然的事,毕竟女性是生孩子的主体,法律保障双方生育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女性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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