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10级标准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3、全身瘢痕面积;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 8、手背植皮面积>50cm,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