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0级工伤评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①器官部分缺损,②形态异常,③无功能障碍,④无医疗依赖,⑤生活能自理者五条。另外还有诸如: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全身瘢痕面积 一、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障碍;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二、疤痕长度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标准》十级评定规定如下: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2、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十级标准规定如下: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但≥1%。 三、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 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百分之九十; 2、二级,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百分之八十; 3、三级,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4、四级,面部中度毁容; 5、五级,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百分之五十; 6、六级,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等。 一、面部疤痕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2、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一级伤残系数为100%,二级伤残系数一般为90%,三级伤残系数为80%,四级伤残系数为70%,五级伤残系数为60%,六级伤残系数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 3、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面部疤痕进行工伤赔偿流程: 1、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 4、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5、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 总之,面部疤痕伤残一级,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百分之九十;二级,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百分之八十;三级,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四级,面部中度毁容;五级,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百分之五十;六级,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5条第10款第1项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5条第10款第2项规定: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3)全身瘢痕面积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l02;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6)双眼矫正视力≤0.8;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晶状体部分脱位;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外伤性瞳孔放大;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乳腺修补术后;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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