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确权后有没有承包年限 |
释义 | 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明确提出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也就是自98年新一轮土地承包,一直到2028年。 而土地确权有个重要作用,就是稳定原有的承包关系,承包年限依旧不变,还是到2028年。所以,土地确权就是把土地印上你的名字,成为你的财产。 至于下一轮承包年限能有多久,根据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相信在2028年之前,会出台下一轮土地承包年限。 一、土地征用有关的案例介绍 王某原系资溪县某村小组村民,承包4.88亩水田,并于1998年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1998年,王某一家迁至资溪县鹤城镇居住,未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该村小组未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调整。2008年4月7日,资溪县政府因兴建鹰瑞高速资溪段,征用该村小组部分水田,发布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土地补偿费3000元/亩,安置费15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2008年4月11日,王某一家三人将户口迁回原籍,即该村小组。2008年5月,该村小组39.948亩水田被征用,王某家的3.38亩水田在征用范围。2008年12月,该村小组按小组人均10500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暂留32460元,其中未分给王某家补偿款。现王某一家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村小组按每人10500元标准支付其补偿款共31500元。 法律分析:王某一家户口迁出村小组,迁往小城镇,已丧失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承包土地并未被村小组收回,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部分承包土地被征用,则应根据其征用土地情况以及补偿标准,对王某一家进行酌情补偿。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王某一家的户口虽然迁出村小组并转为非农户口,但村小组并未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王某一家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由于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应当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应当支付给放弃统一安置的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方。本案中,在土地承包期内,王某一家部分承包水田被征用,则应根据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收的水田面积,考虑地上附着物、承包期限等因素,适当补偿王某一家征地补偿费,而不应按照村民标准补偿。综上,在土地承包期内,王某家的承包地被征收,应当享有适当的补偿,该补偿与王某一家三人是否是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关,而是基于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丧失,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收承包土地情况等因素,进行酌情补偿。 二、正确处理合同约定与通过民主议定调整的关系 1、处理这种关系也就是处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政策与“小调整”的关系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制止违法行为,稳定土地承包期限,这是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上升为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因土地承包关系引发诉讼的多是发包方调整承包土地产生的纠纷,而发包方调整承包土地的主要原因是人地矛盾。发包方本着“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原则,进行“三年一小调”或“五年一大调”。审判实践中,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1.综合全面情况,如果不调整土地能将矛盾解决了的,坚决维护三十年不变的法律规定。2.农村留有机动地的,如发生需要调整土地的,坚持从机动地中予以解决,保证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3.遇到农村已调整了土地,村里又未留机动地的情况,如果调整方案经过了民主议定,多数农民赞成调整,为保持农村稳定,依法应当支持这种调整。处理这类案件总体上要把握一个原则,即有利于农村社会关系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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