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逆向工程取得新的技术改进、突破,形成的新技术当然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法院是不予支持。 1、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开渠道的终端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从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的手段。 2、因为反向工程的研究对象是公开的,故通过反向工程所获得的技术信息,即使正好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侵犯。获取、披露、使用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的合法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并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并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首先,逆向工程也称为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其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再次,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