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缴纳保险费,并将保单价值作为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财产、赔偿金、遗产等为个人财产,生活用品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费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单价值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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