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重复抵押债务法院应该怎样解决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可提供担保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进行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如果重复抵押的债权未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如果重复抵押的债务所担保的债权未超过抵押物价值,则该重复抵押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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