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的开庭程序一般包括开庭前准备、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调解、开庭终结五个步骤。(1)在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以及宣布开庭纪律。(2)开庭调查,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提出反请求;其次,根据申请和答辩,查清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争议的焦点;然后,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或仲裁庭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3)开庭辩论,一般的辩论顺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分别向仲裁庭陈述其意见,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就争议问题互相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则不进行调解。(5)开庭终结,开庭终结时,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并在笔录每一页上签名。仲裁庭成员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 一、仲裁裁决程序是怎么样的 (1)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仲裁庭纪律,然后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记录人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仲裁庭调查。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仲裁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并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认为事实已经查清,即可转入仲裁。 (4)仲裁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就纠纷的责任以及责任的承担进行辩论。 (5)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申请人简要说明是否坚持开始提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是否接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6)仲裁庭调解。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可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7)宣布休庭。 (8)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笔录上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