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条例中如何法规休假时间 |
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累计的是“工龄”而非“司龄”,而且,既然是累计,中间是可以间断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特殊情形下,年休假天数按比例折算。指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全年的,主要针对两类员工:企业的新进员工和离职员工。 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扣回。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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