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学校或老师并非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没有执法权,无权扣留或没收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2、即便老师的做法,是为了学生的学习。但是当时没收之后,应当积极联系学生家长,将手机返还给家长,与其交涉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方式和方法。方为正确的处理方式。 3、老师以任何理由将学生的手机长期扣留,并于学生毕业后方返还,都属于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 4、按照刑法270条的规定,将他人的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经讨要后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最高法尚未就侵占罪数额认定给予详细规定,各地一般以人民币5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侵占罪,系刑事自诉罪。 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要求返还手机。 5、如果手机的价值不足5000元,仅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师返还手机。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就算老师上课没收学生手机,也是替学生暂时保管,下课或者放学后理应归还给学生。 而且《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所以说,老师和学校没有没有理由没收学生手机拒不归还的道理。 简要总结: 学校把手机收了不给怎么办?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但是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就是违法行为,学校或老师并非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没有执法权,无权扣留或没收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