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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的发票丢了怎么办
释义
    发票丢失处理:发票丢失后应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处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需罚款一万元以下,并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处理程序: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公告声明作废。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需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对门前开具的发票可申请重新开具,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不再补税。
    法律分析
    一、开具的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1、发票的付款方收到发票后,应当保护好发票,如果发票丢失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发票丢失的处罚是怎样的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遗失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部门证明发票遗失的材料、《发票领购簿》、《发票遗失报告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在《发票遗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应在本市报刊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待纳税人公告声明作废后,税务机关再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不再补税。
    不能出示该发票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结语
    对于发票丢失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付款方应妥善保管发票,一旦发票丢失,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违反规定发生发票丢失的纳税人,将面临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停止领购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有关部门证明发票遗失的材料以及相关表格,并在公告声明作废后,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时应当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公告作废,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可凭完税凭证申请重新开具发票,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不再补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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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