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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人转账记录没有借条钱能要回来吗
释义
    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追款的证据,但单独使用的效力有限。提供聊天记录、语音通话等辅助证据可以增加胜诉率。在法庭上,只有转账记录可能难以认证款项性质。丢失借条时,可以使用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如还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证人证明借贷关系时需无利害关系。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情况。因此,最好写借条,若无法写,则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录音等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法律分析
    一、多人转账记录没有借条钱能要回来吗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转账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追款事件中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可如果只有转账记录,在追款时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如果能有当时的聊天记录,语音通话,或是有提及相关还款日期内容的文件加以辅助,能使案件的胜诉率得到大大的提高。而提供的相关资料,首先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再者其内容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提供的录音有包涵如债务双方的关系情况,欠款的具体金额,约定的还款时间等等详细信息,那么在追款诉讼上的胜算也是更大的。
    而且,在法庭上如果只有转账记录这一个证据,没有其他的有利证据,是很容易出现对款项性质不明确难以认证。毕竟所谓借款,要有明确的可以指出借人转出的款项的凭证。这种只有转账记录的,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证作用,到更多时候会被以证据不足为由而驳回。
    二、借条丢了钱能要回来吗
    借条丢了但是还能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就能要回钱。可以要求对方签订还款协议,既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简化了诉讼证据,必要时还可起到延长诉讼时效的作用。还可以利用其他相关证据起诉,例如银行转账记录、对账确认函、发票等等,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就可以。或者是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订立借款合同的双方,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了借贷行为,借条最好写一个,如果说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写借条,那么自己也要多留个心眼,保存相关的转账记录,或者是聊天记录或是录音等等,万一将来遇到对方不还钱的情况,那么起码的还能有对应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结语
    在追回多人转账记录的借款时,除了转账记录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外,最好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聊天记录、语音通话或相关还款日期的文件。这些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只有转账记录作为唯一证据,在法庭上可能难以证明款项性质和债务关系。同样地,如果借条丢失,可以利用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还款协议、转账记录、对账确认函、发票等。此外,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时需注意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总之,写借条是最好的选择,如无法写借条,应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备将来追回债务时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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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