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 没有直接的继承权,但是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制度。被继承人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侄子和外甥是没有直接的继承权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前提下。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