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目前为止就只有长江大桥禁止外地车辆通行,可以选择其他长江桥隧通行。 目前,南京市政府决定对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分阶段实施限制通行。自2010年9月1日起,每日7时至22时。 南京市中山陵景区内禁止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 1)具体范围包括:中山门大街陵园路路口、中山门大街明陵路路口、灵谷寺路陵前路路口和韦陀巷路口以北,龙蟠路太平门路路口以东,沪宁高速陵东路路口、环陵路中山陵内环路路口以西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 2)南京市中心城区内禁止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 具体范围包括:太平门、龙蟠路、建宁路以南,应天大街以北,中山门、明城墙、大明路以西,大桥南路、虎踞北路、虎踞路、虎踞南路、凤台路以东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 3)南京市河西地区禁止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 具体范围包括:建宁路以南,江山大街以北,大桥南路、虎踞北路、虎踞路、虎踞南路、凤台路、凤台南路以西(含上述道路),以及郑和中路(不含该路)、扬子江大道(不含该路)以东范围内的道路。 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此通告所指汽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汽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