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据签字不盖章是否有效 |
释义 | 公司收据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具有公司印章,而签字和改正都能使其有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一条,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不能以无对价的汇票欺骗银行或其他当事人。 法律分析 1、一般是有效的,签字与改正是具有一样的法律效果,都能使得其收据成立。但是在部分公司的企业收据中,必须要具有公司的印章其收据才生效,才是受法律所保护的。 2、法律依据;《票据法》 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拓展延伸 收据签字的法律效力及相关规定 收据签字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根据相关规定,收据签字是证明交易或交付发生的重要证据之一。签字表示当事人同意收据内容,并承认相关交易事实的真实性。然而,签字并不是唯一的要求,有些情况下还需要盖章或其他认证方式。法律对于收据签字的要求和效力有具体规定,如签字必须是当事人本人亲笔签署,签字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能力等。如果收据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其效力和证明力。因此,在签字收据时,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结语 签字收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效力和约束力,但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公司印章等其他认证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字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如当事人本人亲笔签署且具备法律能力等。当事人在签字收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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