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部分劳动合同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最重要形式。 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为完成某项任务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自然终止。 一、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