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传销一审判决书怎么写 |
释义 | 非法传销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辉,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珊珊,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周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6月份,刘某(另案处理)欲借网络虚拟货币“暗黑币”之名进行传销活动,邀请杜某(已判决)帮其拓展中国内地市场。2014年8月开始,刘某找人制作了“暗黑币”交易网站(www.onclooud,com),在中国香港尖沙咀科学管道1号康宏广场2805室设立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康公司),制定了网站交易“暗黑币”相关规则,以向会员提供三种不同级别“暗黑币”为幌子,要求参加者缴纳注册费用取得会员资格,并公布网站系统内的所谓“暗黑币”实时价格,用于确定参加者加入会员时购买“暗黑币”支付的费用、会员收益“暗黑币”向公司兑换变现的价格。网站内提供V0.5、V1、V2三个级别会员账号,后又于2014年10月升级为V1、V3、V9三个级别会员账号,分别需购买1000个、3000个、9000个“暗黑币”,费用按照该网站公布“暗黑币”的实时价格确定(对应的购买账号金额约为1.5万、4.5万、13.5万元人民币)。 2015年8月16日2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塘金皇大酒店1811房抓获付某,后于同年8月21日,在深圳市布吉街道南岭村富源居3栋1309房抓获周某。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付某、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在庭审中否认控罪,庭审后,其向本院提交认罪书,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真诚悔悟,请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周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不知道这些行为是犯罪。庭审后向本院提交认罪书,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网站后台数据显示付某的涉案金额为100多万元,与受害人所述300余万元存在矛盾,涉案金额应认定为100多万元。2、周某系从犯。3、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周某宣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传销一审判决书的判决 一、被告人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的手表、平板电脑、POS机、手提电话、手机、U盘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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