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厦门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 法律依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七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15年。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须于退休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个人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