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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吗
释义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一、相关知识:外资注册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股东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股东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股东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由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股东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股东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股东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股东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股东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9、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0、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上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商务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文件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然后,须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单,在商务委员会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或广州市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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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3: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