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官尽可能地参考公序良俗和风土人情办理案件,且不是离社会大众更加接近,这样的处理结果且不是更加有利于社会大众参照执行?因此,这样的判决结果的社会影响力肯定会大于判决结果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办案,不仅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更多地考虑判决结果对公序良俗和良好风土人情建设的推动和维护作用,据此,可以肯定地说,法官办案不仅要讲证据,还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公序良俗和风土人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