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年限与房屋产权年限的关系 |
释义 | 土地使用年限与房屋产权年限不同,房屋产权是永久的,不存在年限到期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并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住宅土地使用权有自动续期的规定,无需满足任何条件。这一规定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长期有效的法律基础,是重要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等于房屋产权年限 1、土地使用年限不等于房屋产权年限。房屋所属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到期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房屋产权没有年限,不存在年限到期问题。 2、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仓储用地50年; (六)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怎么办 1、众所周知,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应与国家(政府)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和出让金等等,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经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2、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一个重大例外,等于向社会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权经登记而取得,因为自动续期而长期有效。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事实上长期存续的法律基础,成为本世纪以来我国重树民众创造和保有财富信心的最具价值的法律制度。 4、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那些主张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观点,不论其条件宽厚(例如象征性支付土地费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释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结语 土地使用年限与房屋产权年限不相等。房屋所在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到期后可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存在年限到期问题。根据相关法律,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有所不同。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自动续期,这一规定为长期保有住宅土地使用权奠定了法律基础,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因此,主张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有条件的观点是对该制度的否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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