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押罪犯时对检查出的物品有哪些处理要求 |
释义 | 处理收押罪犯时对检查出的物品的方式为:对于非日常用品,应当予以登记,代为保管,在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而对于违禁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如果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一、看守所怎么送钱进去流程 如果亲属在外地,可以联系看守所,确定汇款账号,通过银行汇款即可。给看守所犯人寄钱,只要了解人犯的详细地址即可,汇款单到达后由看守所民警领取并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可以予以退回。 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继续盘问的规定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后,应当立即结合当场盘问、检查的情况继续对其进行盘问,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对继续盘问的情况,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并载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三、查扣的淫秽物品是否随案移交 不需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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