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诉讼费;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诉讼费;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