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谁偿还 |
释义 | 如果对于债务夫妻二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一方借债后事后获得了另一方的追认的;又或者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二人中的任意一方追债,即使夫妻离婚了也可以。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则债权人就只能向欠债一方追债。 一、如何认定个人借款或公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二、离婚后债务纠纷怎样处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需要承担债务的。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是需要承担债务的。 三、一方婚前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婚前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能。债权人的婚前债务原则上是个人债务,但一方婚前债务中的资金和财产转化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和婚后公共生活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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