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
释义 | (1)被告的举证期限为:被告必须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一审中不提交,法院则会以行政行为缺乏证据为由,判决被告败诉;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再提交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会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应是在行政程序中已收集的证据。如果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2)原告的举证期限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如果因为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若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如果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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