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有异议时,需要提供证据进行举证。但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完全由当事人承担的,也需要有法律规定的规范。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存在争议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的,由当事人举证;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以排除对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等要求;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可以举证,也可以要求对方举证。 最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对对方的新的事实和证据有反驳的,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对方举证或者补充证据。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注意自己的举证责任,并且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举证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等要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2.《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