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
释义 | 个税汇算清缴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形式之一,通过汇算清缴可以计算全年的实际应纳税额,而不必局限于每月预扣预缴的缴税计算;其次,对于年薪收入较高的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比较多,此时通过汇算清缴可以避免每月扣缴过多的个税导致经济压力过大;最后,企业通过要求员工缴纳个税汇算清缴,也能够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个税汇算清缴的情况如下: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综上所述,要求员工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既有法律义务,也有经济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