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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原则
释义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通过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惩戒,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为严重精神损害: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等。
    一、交通事故的精神抚慰金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二、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金范围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下两种情形:
    1、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2、受害人的健康权遭受侵害,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受害人的请求、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等因素或者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众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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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2: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