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支付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工资支付规则是什么? 工资支付规定如下: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日期都有约定,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 3、其他情形,比如完成了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双方的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支付工资。 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总之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二、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是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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