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动火审批表谁签字 |
释义 | 三级动火证批准人由部门领导签字。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级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公司行政部及消防安全负责人及生产部门、工程部门、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工程部及行政部主管部门审查再由协理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工程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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