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的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