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的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都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了解自己应纳税的范围和计算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和税务计划。 拓展内容: 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是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额-当月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当月收入额指的是当月所有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当月减除费用指的是当月获得收入时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和支出,比如社保、公积金等。专项扣除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