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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丈夫病逝房产如何继承
释义
    

法律主观:
    


    有个关于房屋继承的问题想咨询一下。 先从我奶奶说起。我奶奶育有4个子女。3女1男。我父亲排行第二。上有一个姐姐,下有两个妹妹。爷爷去世很早。几个子女都是由奶奶抚养成人。其中,父亲的大姐成年后即远嫁他乡,二妹出嫁后也离开了我奶奶单独居住(在同城)。我父亲的小妹(我叫小姑)在大学毕业后也远赴他乡工作,也在他乡生根了。只有我父亲跟我奶奶在一起生活了多年。88年左右,原来我们家和奶奶一同居住的公房原址拆除重建,房管所考虑到我们是两户人家,于是便分配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给我们家和我奶奶一同居住。后来,我父亲单位上集资建房,我们家就在90年搬出来了,由我奶奶单独居住。但每年过年过节,我们家都要回老房子团圆,平时,也去得比较频繁。我大姑和小姑基本上是一年才回来看一下。 97年左右,房改开始了。我奶奶没钱买房,就问我父亲怎么办。我父亲当时在征求了几个姐妹的意见后,独自出了大部分钱替我奶奶购置下了那套老房子。当然,当时为了能够获得优惠的房改价格,在购置房产时,用了我爷爷奶奶的工龄。而且,房产证上是我奶奶的名字。当时,我那几个姑姑都没有提出异议。主要是因为她们当时没有钱,也不愿意出钱。 02年以后,奶奶身体逐渐衰弱,并一病不起。其间,我那个大姑来过两回,照料过我奶奶一段时间(前后不到3个月)。小姑基本没有来过,但出了一小部分医药费。二姑基本上没有出过一分钱、但偶尔也来过。我父亲母亲承担了大部分照料义务,医药费用我父亲承担了一部分,我奶奶自己承担了一部分。 05年奶奶过世。由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使得 房产所有权 一直还是我奶奶的名字。 我那几个姑姑现在也要求继承房产,我们该怎么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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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