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咎工人辞职责令工人辞职几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 |
释义 | 引咎工人辞职、责令工人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工人辞职和责令工人辞职的区别如下: 1.工人辞职适用范围不同。引咎工人辞职适用于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职或主观臆断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责令工人辞职适用于领导干部因为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未能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而导致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2.工人辞职原因不同。引咎工人辞职是领导干部主动工人辞职、自觉承担有关责任,其实施并不妨碍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而责令工人辞职强调的则是对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领导干部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 3.行为性质不同。引咎工人辞职不是组织处分,而是个人的自愿、自责行为;而责令工人辞职的特点在于工人辞职对象的被动性和组织行为的强制性,是组织处分。 4.工人辞职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主动引咎工人辞职的领导干部,必须由自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任免机关审批。而被责令工人辞职的领导干部,应该在经过请示党委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后,由任免机关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的程序,对现任领导职务被责令工人辞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工人辞职暂行规定》第16条,党政领导干部引咎工人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千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工人辞职申请。工人辞职申请应当说明工人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人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工人辞职、不同意工人辞职或者暂缓工人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千部所在单位和千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工人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人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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