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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收购林木罪第345条的处罚是什么?
释义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适用三档刑罚:
    (1)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3、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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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1: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