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纪检做完笔录问话,签字确认后不合事实可以推翻。如有此情况,可以和做笔录的公安讲明情况或者向相关部门反映,说明原因进行申辩并在笔录后面做补充回答。如果公安不配合,你可以再行书面文书讲明当时的真实过程,递交公安和检察院。如能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线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司法机关不能轻信嫌疑人的口供,且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犯罪。司法机关有证明嫌疑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