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是什么? |
释义 |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违背了当事人意愿,但买卖婚姻有财物交易目的,包办婚姻不一定涉及财物。《民法典》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要求婚姻自愿,禁止重婚和家庭暴力。结婚需自愿登记,未办登记的应补办。婚姻可以无效申请,被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确保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和胁迫。 法律分析 一、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是什么?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二、法律知识: 《民法典》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在到达法定年龄后,根据自身的意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那么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不得有任何的强制和胁迫的行为,如果出现了因为胁迫而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也是可以在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婚姻无效申请。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了强迫。然而,买卖婚姻追求财物利益,而包办婚姻则不一定有此特征。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有任何强迫或干涉。如果因胁迫而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婚姻无效申请。我们应当尊重婚姻自由,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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