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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合理吗?
释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存疑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绝对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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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