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为该权利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行使该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特征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到期;法定其他条件等。 二、债务人的债权怎么办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也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为: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2、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代位权的发生要具备什么条件 1、代位权的发生要具备的条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