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包和施工单位的职责划分与区别 |
释义 | 总包与施工单位的区别在于工程开展程序、合同关系和承包范围。总承包模式先进行设计,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投标,最后进行施工;施工总承包合同关系可以是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或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签订;总包对全部工程承包,而施工单位不一定能对全部工程进行施工。 法律分析 总包与施工单位的区别如下: 1、工程开展程序不同。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 2、两者的合同关系不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两种可能,即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者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签订合同。而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 3、两者的承包范围不同。总包是对全部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不一定能够对全部工程进行施工。 拓展延伸 总包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分工及其对项目进度的影响 总包和施工单位在项目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分工,这对项目进度产生着直接的影响。总包负责整体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包括项目策划、资源调配、施工进度控制等,他们承担着确保项目按时交付的责任。施工单位则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包括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实施、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他们的表现直接影响项目的施工进度。责任分工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项目进度的顺利进行。总包和施工单位需要密切配合,确保各自责任的落实,及时沟通并解决问题,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最终按时完成。 结语 总包与施工单位在工程管理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对项目进度产生直接影响。总包负责整体项目的管理和协调,确保项目按时交付;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工作,影响施工进度。责任分工的合理与否决定着项目进度的顺利进行。总包和施工单位需密切配合,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最终按时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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