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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肢解发包和违法分包
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一、分包给劳务队属于违法分包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劳务队是不是属于违法分包,要看劳务队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如果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属于违法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区别
    1、对应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肢解发包发生在发包和不同的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承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是承包合同中整个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的劳务。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均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于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承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肢解发包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和肢解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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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04:01